八旬老人拿自家房屋为他人作担保法院最终判定:老人的智力与高风险的民事活动不相适应,担保无效本报记者 朱乔夫 通讯员 马江领 余检 配图:毕传国
一桩借条齐备的民间借贷,还加上了经过公证的担保协议,应该是万无一失了吧?谁知,偏偏就是这个担保惹出了诸多争议。经历了一审、二审、再审,发生在余姚的这桩借贷官司终于有了定论,可是三方当事人却为此耗费了整整3年时间,个中原因值得深思。
两份“借条”双保险 2003年7月21日,罗某夫妻因做生意资金周转不灵向高某借款15万元,并出具借条,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罗某夫妻还拉来了年过八旬的毛大爷用房产作担保。 为保险起见,高某等人想出了一种“担保协议”——由毛大爷另写一张向高某“借款”15万元的借条,约定用毛大爷的房屋作抵押,月利率为1分;罗某夫妇则出具一份向毛大爷“借”得房屋产权证的“借条”,交给毛大爷保存。这样,如果林某夫妇不还钱,高某就可以凭“借条”向毛大爷讨还。 签好后,三方还到余姚市公证处对这一“借款抵押协议”进行了公证,并对担保物——毛大爷的房产进行了抵押登记。
一个担保惹争议 但是,这桩看起来很保险的借贷事件,还是出了意想不到的后果。 借款到期后,罗某夫妇未还款。高某催讨未果,又转而要求毛大爷承担担保责任。2004年7月30日,毛大爷代罗某夫妇还了4万元,然后就不肯再还了。 2005年1月,高某向余姚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罗某夫妇归还尚欠的11万元并支付利息,同时要求毛大爷在其所抵押财产的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高某与罗某夫妇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毛大爷与高某签的房产抵押协议也合法有效。于是,一审判决罗某夫妇归还欠款并支付利息,毛大爷则应按协议承担担保责任。
二审判决翻了个 一审判决后,毛大爷不服,于2005年2月提起上诉。 上诉中毛大爷提出,自己事实上并“没有向高某借款15万元,也没有为罗某夫妇的15万元借款作抵押担保”,还要求高某返还之前他代罗某夫妇归还的那4万元。 二审法院认为,罗某夫妇出具给高某的借条中,虽载明用毛大爷的房屋作抵押,但毛大爷本人并未在借条上作为担保人签字认可。而毛大爷与高某签订的“借款抵押协议”虽经过了公证,但事实上毛大爷并没有向高某借款15万元,且该借款抵押协议也并未实际履行。 据此,二审法院判定毛大爷的担保人身份不成立,撤销了一审判决,并要求高某归还之前毛大爷代罗某夫妇还的4万元。
终审未终再抗诉 这下轮到高某“喊冤”了,他向检察机关提起申诉。 检察机关认为这两张“借条”不能分割开来看,“借条”清楚地表明,毛大爷自愿以房屋为抵押,而他代为还款的事实以及一审答辩内容也表明,毛大爷提供担保的意思表示是真实的。所以,检察机关认为二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 2006年6月20日,省检察院就此案提起了抗诉。同年10月25日,省高级法院裁定该案由省高院提审。
一锤定音明责任 再审期间,高某又向法院提供了一份新证据:即2004年9月5日,毛大爷出具给余姚市公证处的情况说明,以证明毛大爷承认经公证的借款协议是其代罗某夫妇所签,其将房产证借给罗某夫妇是为向高某的借款作担保。 经审理,省高院认为,毛大爷与高某所签的借款抵押协议的实际借款人是罗某夫妇,毛大爷将其房产证借给罗某夫妇是为向高某的借款作担保,于是认定毛大爷提供担保的事实是成立的。 但是,省高院同时又认为,毛大爷用自己赖以栖身的唯一房产为他人的借款提供担保,作为一位年过八旬的高龄老人(据户籍记载,毛大爷的文化程度为文盲或半文盲),是难以预见这一行为的后果的。也就是说,从事抵押这种高风险的民事活动与毛大爷的年龄与智力状况不相适应。而高某作为债权人,在与毛大爷建立担保关系时,也没有征询毛大爷子女的意见,未尽到善良合理的注意义务。因此,省高院认定毛大爷的担保无效。另一方面,省高院也认为毛大爷对于担保无效具有一定的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据此,省高院认为原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应予纠正。 今年8月,省高院对此案作出判决:撤销原二审判决;判决罗某夫妇归还高某11万元的借款及利息;驳回了毛大爷要求高某归还的4万元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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